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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8件上访案子试点交办律师办理的会议演讲 邓启红
来源:市律协秘书处 时间:2010-09-16 16:15:55

 

 

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和谐的局面
----------在28件上访案子试点交办律师办理的会议演讲


尊敬的王书记、政法机关各位领导、司法局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与会的各位先生、女士:
    
    非常感谢各位领导给予福城律师所和我个人的机会,让我代表湖南福城事务所在这里阐述对交办案子的不成熟看法,这旨在抛砖引玉,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下面我谈三个观点。
   
    第一、维护社会稳定是维护法律尊严的社会前提,是党和政府的第一要著,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众所周知,社会的长治久安依靠法治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而法制健全的前提是社会的稳定。没有社会稳定,不可能有法律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按照通常流行对世界法系的划分,中国自秦朝至1911年辛亥革命属于中华法系。我们有不亚于当时任何文明的汉律、唐律、明律和大清律,然而这些法律无不在当时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对当时人们的生活方式发挥着作用。的确,我们现在法律体系已经不是古老的中华法系,而是西方法律文明中的大陆法系,我们的法律制度正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历史阶段这就正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解决这些上访的案子就属于为稳定和社会和谐做一些具体而细微的工作。它虽然细微,却意义重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体现党和政府对律师的信任,也体现党和政府对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的重视;同时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和谐稳定社会坏境的不懈的追求。
   
    律师既是专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是社会的公民。作为公民有义务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法律工作者也有这个义务,符合我国《律师法》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今天交办的案子,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既是郴州法治的大事,也是政府作为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有义务努力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郴州社会稳定;从律师宗旨的角度来说,律师也有义务通过化解这些上访案件所涉及的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敌对面,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律师在解决这些上访的案子中应该准确定位、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上访者回到法制的轨道上来,以适当方式维护他们的权利,减少和缩小社会矛盾。     我们社会现今阶段属于社会大发展阶段,民族复兴的阶段,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阶段。矛盾的原因多样化,不一而足,但这些社会矛盾体现在这些个案中就表现出了社会矛盾的现象。我们从无辜杀害幼儿园学生的事件中、炸毁法院杀害无辜法官行为中、黑社会组织和成员中可以看到部分极端人士对社会的敌视,也可以通过佘祥林案件、赵作海冤案等处理不当的社会事件中可以看出隐藏在体制内的体制对部分人群的社会不公和社会矛盾。冷静的说,这些上访的案件,既有上访者部分正当权利的损害,也有上访者无理的要求;既有他们对正当权利的追求,也包含他们对社会的敌视。律师属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我们应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分析事件来龙去脉,确定上访者正当的权利要求,引导上访者以正确方式维护正当权利,同时建议政府的适当部门积极化解矛盾,以正确方式处理这些上访事件,使得这些上访者回到法律体系中来,从而维护法律尊严,完成党和政府交办的任务。
   
    第三、我仅代表福城律师所办理交办案子的律师向在座各位领导、各位同仁申明:我们会勤勉敬业、努力工作、准确定位、适时保持与组织联系,力争把事情做好。说实在的,这些案件怎么办,会办成怎样,我们心中没有底,但努力去办是我们履行律师职责、完成交办案件应有的态度。我们会以大局为重、不谋私利、不争私誉。凡是解决上访事件所涉及的委托和利益,我们所一律会婉言拒绝,按制度按规矩办事。不论交办的案子结果怎样,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我们的态度是诚恳的,我们的工作是积极的,我们的心胸是豁达的,我们的工作方式是依法的。
谢谢各位,我的演讲结束了。

                       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
                             邓启红主任、律师

                            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