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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律师事务所考核计分办法
来源:市律协 时间:2007-12-12 16:36:16

 

(2001年4月5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一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郴州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违规计分办法》,2007年2月14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队伍素质,树立我市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计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计分评定标准


第三条    考核计分是反映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水平的尺度,主要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所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与业务能力及抗风险能力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考核计分采用量化计分方式,根据本办法第五至十条设定的项目评分标准,综合得分、加分、减分情况,得出评定得分。
第五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评分标准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基础分值为35分。在评审年度内,有下列减分情形的,予以减分,累计减分不超过35分;有加分情况的,予以加分。
1、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被投诉事项部分或全部查实,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调解(含自行和解)或训诫的,每件减1-3分。
2、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被投诉事项部分或全部属实,受到律师协会罚款、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惩戒或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以下行政处罚的,每件减3-15分。
3、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其律师被投诉事项部分或全部查实,受到律师协会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惩戒或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每件减35分;因违法行为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每件减3-15分;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件减10-20分;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件减20-35分。
4、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因同一行为受到不同处罚的,以最高处罚进行减分。
5、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虽未被投诉,但在考核中发现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按上述标准减分。
6、律师事务所符合成立中共党支部条件并要求成立又未成立党支部的,减3分;党支部虽已成立的,但未开展党组织活动的,减2分。
7、律师事务所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每名律师年平均承办1件法律援助案件的加1分,每增加2件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8、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捐资助学的,每资助一名学生加0.5分;向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的,每捐款1000元加0.5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所务管理水平评分标准
律师事务所所务管理水平基础分值为30分,按以下项目进行计分:
1、制定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得1分;建立了律师会议、合伙(合作)人会议制度,得1分;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得1分;
2、建立并实施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得3分;
3、建立律师信用档案制度,得1分;建立执业公示制度,得1分;完善委托代理中各项制度,规范合同格式,得1分;
4、财务制度健全,做到统一入帐,帐目清楚的,得1分;按规定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基金的,得1分;依法纳税,得1分;
5、制定了投诉查处制度,得1分;公布投诉电话,得1分;设专人处理投诉,投诉有记录,得1分;
6、律师按规定完成40课时业务培训的,得3分;缺席1人,减1分,最高不超过3分;
7、建立质量跟踪和反馈制度,得1分;做到一案一卡(服务质量监督卡),得1分。服务质量反馈80%以上获满意(或优良)评价的,得3分;70%以上80%以下获满意(或优良)评价的,得1分;
8、建立以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实际落实的,得7分,缺1项减1分:
⑴客观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具有法律风险提示制度;
⑵收结案审批制度;
⑶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⑷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⑸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制度;
⑹群体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
⑺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制度。
9、不认真及时完成市律师协会及公律科交办的各项工作,每件次扣2分;律师事务所不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和谐关系,扣2分;建立了和谐关系的,加2分。
第七条   事务所人员素质与业务能力评分标准
律师事务所人员素质、业务能力基础分值为20分,按以下项目计分:
1、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达到3人;得5分,每增加10人,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2、律师事务所45周岁以下(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专职律师中本科以上学历达到100%,得3分;每有一名硕士、双学士加0.5分;每有一名博士,加1分;
3、律师事务所在评审年度内年平均办案数量达20件的,得5分;每增加10件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每减少5件扣1分。
4、县、不设区的市、区律师事务所在评审年度内年平均业务收费总额达3万元的,市直律师事务所在评审年度内年平均业务收费总额达6万元的,得5分;每增加2万元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评分标准
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基础分值为15分,按如下项目计分:
1、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不含合伙人个人轿车)总额达到30万元的(必须具体基本的办公条件,有固定电话、电脑、传真机等),得5分;每增加20万元,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不足30万元的,每少6万元,扣1分;
2、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人均达到10平方米的,得2分,每增加10平米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人均不足10平方米,扣1分;
3、律师事务所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得5分;有一名律师未参加的,不得分。
4、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等达专职律师总数70%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10%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优秀律师的,加6分;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或优秀律师的,加4分;
律师事务所当年获得其他表彰或荣誉称号:国家级的,加5分;省、部级的,加4分;市州、厅局级的,加2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律师协会的,加3分;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的加2分。
律师当年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国家级的,加4分;省、部级的,加3分;市州、厅局级的,加1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律师协会的,加2分;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的,加1分。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因同一事迹,获得两个以上不同级别机关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以最高级表彰或荣誉称号一次性加分。
第十条   律师担任现届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8分;省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6分;市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区、县(市)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2分;
律师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不同级别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以最高级别一次性加分。

第三章   考核计分程序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考核计分的评定按照自评、核查、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自评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考核计分自评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律师协会呈报。
第十三条   市律师协会收到自评材料后,秘书处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核查采取书面核查或实地核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进行核查后,常务理事会根据自评材料、核查意见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掌握的情况公开、公平、公正地评定考核计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考核计分的评定结果由市律师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在年度考核计分评定中得分85分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律师协会授予自律性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颁发奖匾。
第十七条   对于在考核计分评定中最后得分不足60分的,由市律师协会责令限期整改,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暂缓年检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在考核计分评定过程中,发现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具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及《郴州市实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所列行为,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