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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市律协 时间:2007-12-12 16:27:46

 

(2007年2月14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律师协会各项职能的发挥,推动我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受常务理事会领导,负责研究拟定有关律师行业自律受理的议案和规则,办理相关事务。
第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向全市律师予以公告。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对专门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二) 承办咨询、质询事项,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 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四) 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五) 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经常性联系;
(六) 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它有关活动。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有某项专长,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律师担任。委员应当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缺席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八条 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一个律师事务所一般不得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律师担任同一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顾问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采取律师报名或本专门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推荐,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由该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提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1、 受到刑事处分;
2、 有《律师协会规章》第十一条列举行为;
3、 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
4、 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不能胜任律师协会或本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其职责履行至下届专门委员会成立为止。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从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