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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规则
来源:市律协 时间:2007-12-12 16:04:16

 

(2005年9月10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律师协会章程》,为贯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和决议,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程序,明确会长办公会议的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上级律协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协有关律师工作、律协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二)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和决议;
(三)研究、制定律协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
(四)听取律协秘书处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五)研究决定各律师事务所请示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一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的材料,由有关单位准备,交市律协秘书处汇总。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副会长参加,最低法定人数为3人。
秘书长、公律科科长及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与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事项作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如在实际执行中因故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会长办公会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八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则,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