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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市律协 时间:2007-12-13 15:32:17

 

(2005年9月10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郴州市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会员权益,根据《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按照社团法人的管理规范,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委会原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固定资产投入;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财务账目和资金的管理。会计应当是具备专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第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财务印鉴和支票必须有出纳、会计分别管理。经费支出需经经办人签名、主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核、徽章审批,方能报账。
第七条  律师协会经费支出实行严格的事前申报制度。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律协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安排和年度预算,提出经费支出计划(报告)。2000元以下由会长、5000元以下由会长办公会会议、10000元以下由常务理事会、1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审议、决定后,方可执行。
    报账必须附事前申报报告(单)。申报报告(单)由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受理。无申报报告(单),不得借支、开支。
第八条  会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报销标准进行报销。经办事项完结后,经办人员在7日内完成报账手续。
第九条  律师协会的财务支出实行预算和决算制度。每年的一季度内,财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届确定的工作规划和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申报的年度业务经费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非理事会研究决定,律师协会不得以协会的经费向任何单位提供赞助、摊派、捐赠等。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收支账目,全面准确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每个季度将财务报表提交财务委员会,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委员会有权对财务报表及财务问题进行质询、监督。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应当在下一年度的一季度内作出,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在进行年度财务决算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年度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理事会。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收支进行管理,对所有收入开具合法收入凭证。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报告严格管理控制财务支出,切实执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