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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市律协 时间:2007-12-14 17:21:33


(2005年9月10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保证市律师协会经费收支的合法、公平、透明,根据《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以下称财务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实施财务预决算管理及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财务委员会的职能是编制市律师协会财务年度预算与决算草案,向常务理事会提交预算和决算的报告,以及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实施监督。
第三条 财务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财务委员会设委员五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其他委员三名。财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决定,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五条 财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向其负责。
第六条 财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 编制市律师协会年度经费预算,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2、 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3、 根据审议报告和会计资料,编制市律师协会年度决算,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4、 就财务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
5、 为完成上述任务,财务委员会有权出面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咨询或出具独立报告。
第七条 财务委员会的工作费用纳入预算从会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规则由郴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制订、解释、修订或废止;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有权解释、修订本规则。
第九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