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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律协秘书处 时间:2008-11-17 16:21:08

郴州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3月11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三届十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全国律协制订的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郴州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且办公用房在50平方米的底数上达到每名执业律师人均办公用房10平方米以上,并有办公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等现代化办公设施。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法律风险提示、统一收结案审批、政治业务培训学习、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质量跟踪与反馈、群体性与敏感性案件报告、尊重同行与同业互助等制度。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所律师会议;至少每个月组织一次全体律师进行政治业务学习或者其他形式的业务探讨与交流。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应当选举产生。主任的选举应当征求市律师协会的意见,并报市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原则上任期不低于3年,其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全面主持全所的工作,接受合伙人会议及全体律师会议的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忠实地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全面完成全所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年终考核时,应代表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本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本人的述职报告。市律师协会有权根据考核情况,建议调整不合格的主任。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主任基金。主任基金不得高于全所年总收入的5%。主任有权正当使用主任基金,并有义务向合伙人会议报告主任基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与聘用律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聘用合同可以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等事项。其中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全市其他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该律师。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各自情况自行确定报酬分配方式。鼓励采取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式,但严格禁止采取承包式、柜台出租式的报酬分配方式。承办律师在办理个案时,其个案报酬不得超过本案代理费收入的60%。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正当竞争,不得低于省司法厅、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全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并按规定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自觉接受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因严重违章违纪,聘用合同被解除的,在解除6个月内,全市其他律师事务所不得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其中,合伙人律师因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合伙协议,被其他合伙人律师一致同意作除名处理的,全市其他律师事务所在除名决定作出一年内,不得吸收其作为合伙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列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计分范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