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律纪处字〔2025〕5号
行业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湖南省临武县西瑶乡大岭背村九组
负责人:陈举富 该组组长
被投诉人:王德新,男,1970年6月4日生,系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0201310889401。
2025年4月23日,投诉人向本会提交“控告状”,控告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王德新合同诈骗,本会依据该线索于5月23日立案调查。6月24日,本会对王德新律师作出了拟处分决定,告知了王德新拟处分决定和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王德新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听证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投诉人称,投诉人因与蓝山县新圩镇毛江村第五组山林权属争议纠纷,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定,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为处理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及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山林确权相关事宜,2023年12月21日投诉人委派组民陈正中、陈求才与王德新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支付了5000元代理费,2024年1月2日支付了10万元,王德新出具了收款收据。后王德新代理投诉人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行政裁定。作为律师明知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当申请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却为了骗取10万元代理费而故意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起再审致再审驳回,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一份彻头彻尾的诈骗合同。
投诉请求:追究王德新律师合同诈骗的法律责任,返还骗取控告人支付的代理费10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从2024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委托时王德新律师已向委托方说清,该案办理起来可能二年、三年、五年,也许更长,要有思想准备。鉴于案情复杂、办案周期长,政策性强及被投诉人执业经历,双方自愿协商收费10万元并不违规。投诉中的“申请再审中收5000元,加收10万元活动经费一事”属于张冠李戴,混淆是非。投诉“行政确权还要收6万元活动经费”纯属污蔑。强烈要求对实际投诉人的雷某诬告行为依法查处。
查明的事实
一、关于合同签订的问题。王德新律师自2013年10月开始执业,现为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23年11月上旬,经陈求才的哥哥陈胜才介绍,时任九组组长的陈青山和村民代表陈正中、陈求才到宏法所找到王德新律师商议案情。同年12月21日,陈正中、陈求才再次到宏法所与王德新律师协商代理费用,并与宏法所就代理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阶段签订了第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约定为5000元,甲方(委托人)处陈正中签名,在场人陈求才签名。同年12月30日,陈正中、陈求才第三次来到宏法所,双方就山林争议行政确权案件签订了第二份《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方式约定为:行政确权(不含行政复议)一次性收费10万元,若有行政复议,另收费4万元;如进入诉讼程序,则一审、二审、再审另行收费。甲方(委托人)处陈正中、陈求才签名,并盖有大岭背村九组公章。
二、关于收费开票的问题。双方协商约定,申请再审阶段约定收费5000元,于2023年12月21日合同签订当日陈求才以现金方式支付,宏法所也于当日开具了5000元的收据。另王德新律师收取了申请再审案及行政确权案两案的差旅费现金1000,已交付到事务所入账,事务所提供了差旅费的开支明细。行政确权案件代理费10万元,因陈求才手机无法大金额转账,因此分多次转了9万元至王德新律师微信,剩下1万元于2024年1月2日付清,宏法所当日开具了收据一张。
因大岭背村九组未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咨询税务部门,如要开具税务部门系统纳税识别的发票,需村民小组税务识别号,事务所即出具收据,待村民小组提供税务识别号后换正式发票,后村民小组一直未提供税务识别号。王德新律师收到代理费后,于2025年5月14日将105000元转入事务所账户,后经请示税务部门同意,于2025年6月13日已向村民小组开具了无纳税识别号的10万元和5000元税票各一张(该票税务部门系统无法识别,但可书面另行向税务部门登记)。
三、关于代理是否尽责的问题。王德新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了《行政裁定书》,以涉案纠纷为山林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先行处理为由,驳回再审申请。王德新律师就行政确权争议到现场进行了勘查了解,到档案馆、民政部门调取查阅档案资料,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确权,参与郴州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的调查协调工作,跟踪政府部门处理情况,湖南省自然资源局也派人到现场查看了情况,目前案件只待省政府作出确权结论。
另王德新律师向我会提交了《自查报告》,深刻反思自己在办理本案当中存在的错误和不足。宏法所也向我会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格规范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强化合同签订及风险告知,加强内部监督与整改。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的《控告状》、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初查报告》,王德新律师的《情况说明》,调查人员对陈求才、陈中正的《调查笔录》,对被投诉人王德新的《调查笔录》,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相关案卷材料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会认为
一、关于王德新律师是否具有合同诈骗及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投诉人在控告状中称王德新律师明知没必要申请再审,却诱骗投诉人申请再审,收取代理费用10万元,属合同诈骗。事实是王德新就再审收取的代理费为5000元,另一笔10万元的代理费10万元是代理行政确权纠纷的费用。案件提起再审,是因为蓝山县人民法院在《行政裁定书》中作了实体审查,对部分事实作出了不利于投诉人的认定,提起再审并非完全没有必要。另由于本案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当事方为跨地市的双方,案情复杂,须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办案期限无法预料,王德新律师收取的代理费金额并未超过正常范围。投诉人与宏法所签订的两份《委托代理合同》,是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不存在合同诈骗的事实。王德新律师依代理合同约定提起了再审诉讼,现再审案件已出裁定。在代理行政确权案件中,为提起行政确权做了大量工作,具体代理事项也基本完成,现只待省政府作出确权结论。王德新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未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并反馈代理事项、案件进展情况的瑕疵,应在以后工作中予以重视并加以改进,但不存在代理不尽责的情形。
二、王德新律师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王德新律师个人收取代理费后,律所只开票了收据,因投诉人身份情况特殊无法开具村组发票,但事务所并未积极向税务部门寻求处理办法,而是在本会调查后才予以了弥补。王德新律师利用个人微信及现金方式收取律师代理费用,收取的费用于2025年5月14日才转交到事务所账户,属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其违规收费金额巨大,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王德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两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会奖惩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郴州市律师协会
2025年7月2日
附本案适用的规则条文: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