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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李万华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4-11-19

郴律纪处字〔20249

 

 行业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谷**,男,汉族

被投诉人:李万华,男,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0200910995595,身份证号码431023197905070810

2024521日,本会收到郴州市司法局郴司律投转(20243《投诉举报事项转办函》,投诉人举报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李万华违反执业道德和规范。本会于2024530日立案调查,被投诉人就投诉内容进行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资料。2024821日,本会对李万华律师作出了拟处分决定,告知了李万华律师拟处分决定和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李万华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听证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的主要内容

投诉人称:李万华作为律师参与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按照律师管理规定,其已违反条款内容进行经商。李万华与罗*为达到侵吞本人股权目的,李万华利用专业知识,其精心设计,设局安排本人至指定地点湘南大市场10111号门面逼迫本人在受到恐吓、威逼,违背个人意愿的特殊情况下签订《欠款条》,内容大致经公司财务对账,本人前欠公司未交款项46万,不签字不允许本人离开房间,李万华与罗杨虚构、炮制的事实。李万华在房间非法扣押本人手机,强令本人将手机解锁密码告知李万华,李万华行为已涉嫌构成敲诈罪和侵害个人隐私。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在此要求相关部门对该律师进行调查和惩处,以维护公正和法律权威。

二、投诉请求

对李万华违规兼职等违反执业道德和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处。

三、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1.谷**的投诉全部是对本人诬陷,且其已经被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至2022年期间谷**担任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职务期间,实际控制该公司,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资金46万余元,且事后拒不归还。由此,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罗*于2023118日向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局进行报案,并且该局已于2023119日起对谷易元立案侦查。该案侦查过程中,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局对本人就谷**职务侵占进行了询问,本人也如实向公安局陈述了谷**职务侵占的事实。谷**知道后,为报复本人,故对本人进行打击报复及诬陷性举报。

2.本人没有参与经营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本人虽然登记是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本人持有的股份已经全部转让给股东陈明忠(男,身份证号:431023198010185435)所有。同时,该公司由于谷**2018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职务侵吞公司资产,导致连年亏损,现基本已经是负债状态,并且也没有正常经营。本人不是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该公司的监事为陈**。202378日经该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陈**为监事。以上情况由于谷**拒不配合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所以一直未能进行变更。

3.谷**投诉本人要挟、威逼其签订《欠款条》、扣留其手机等均属于诬陷。谷易元所书写的《欠款条》、对账财务数据均已经由罗*提交北湖区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且谷**职务侵占一案已经立案侦查,相关材料可以向公安局调取。

综上,谷**对本人的投诉属于进行打击报复及诬陷性举报,请律协及律所查明事实,客观公正处理。

四、调查查明的事实

被投诉人自200958日开始执业,现为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1219日注册成立,投诉人于2019130日登记成为该公司股东。被投诉人于2016129日登记成为该公司股东,于20221230日登记成为该公司监事。202378日,经被投诉人的申请,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撤销李万华担任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任职2024523日,被投诉人与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10.56%股份转让给陈**。

2022年至2024年的律师年检考核中,被投诉人均提交了自己签名的《专职执业承诺书》。

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内部之间因经营财务问题发生争议,202311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以投诉人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向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报案,于次日立为刑事案件,目前正在侦办中。由此导致本投诉案的发生。

2024625日,被投诉人向调查组提交了《悔过书》,对违规兼职一事作出深刻检讨。628日,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由李万华变更为陈**。

另查明,被投诉人担任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监事期间没有领取公司的工资报酬。

以上事实有:谷**的《举报信》,李万华的《情况说明》,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表和《证明》、股份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接报案回执,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初查报告,谷**、李万华和罗*的《调查笔录》,李万华2022-2024年《专职执业承诺书》,以及李万华的《悔过书》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认为:

(一)被投诉人存在违规兼职和不服从司法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的行为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以及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违规兼职行为多次开展专项清理活动,并在每年年度考核中要求律师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是否有兼职行为进行承诺。但是,被投诉人从20221230日起至202378日止在律所专职执业期间,担任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属于司法部司办通〔202063号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违规兼职行为。同时,被投诉人还故意隐瞒其兼职事实、未如实向司法行政机构和律师协会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不服从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被投诉人行业处分。

(二)关于被投诉人的其他被投诉行为

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存在要挟、威逼其签订《欠款条》,扣留其手机侵害其个人隐私等行为,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

(三)被投诉人具有从轻处分情节

在本案立案之前,被投诉人就主动要求郴州众越商贸有限公司撤销其公司监事职务,且通过股东会议决议撤销了其公司监事职务,兼职时间比较短,兼职期间也没有领取工资报酬;在本案立案调查期间,被投诉人作出了深刻的检讨,且系初次违规;同时,被投诉人的公司监事职务已办理了变更登记。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可以对被投诉人从轻、减轻处分。

综上,本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李万华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郴州市律师协会

                     202492


附本案使用的规则条文: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不服从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注销后继续执业的;

    (三)因违纪行为受到行业处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