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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包晨亮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4-06-17

郴律纪处字〔2024〕4

 

行业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宜章县看守所巡回检察组。

被投诉人:包晨亮,男,执业机构: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0199510839786,联系电话:18673753377

20231219,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宜章县看守所巡回检察组向郴州市司法局提交《关于移送执业律师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函》,1227日本会收到郴州市司法局移交的《投诉事项转办函》,并于当天对包晨亮在会见时给在押人员传递违禁品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组对被投诉人进行了询问,审查了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其他与该案相关的证据材料。5月9日,本会对被投诉人作出拟处分决定,并向其告知了拟处分决定和申请听证等相关权利,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听证的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线索移送函内容

该函件反映: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1011日至1013日组成巡回检察组对宜章县看守所开展机动巡回检察,通过查看监控视频、调阅资料、与在押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谈话发现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晨亮在宜章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存在向在押人同传递违规违禁品的不规范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被投诉人陈述与辩解

被投诉人包晨亮律师称:2023821日,本人在宜章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谭**时,应谭合平的要求,给了谭**1000元现金,事后看守所干警对本人进行了口头批评,本人虚心接受了批评,获得了看守所谅解。

本会查明:2023821日,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包晨亮律师在宜章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谭**时,应谭**的要求,给了谭**1000元现金。会见结束谭**回去后,看守所工作人员从其身上搜出现金1400元,其中1000元为会见时包晨亮所给,另外400元系其身上原有的。事情发生后,看守所民警立即对包晨亮进行了口头批评,包晨亮意识到自身错误,虚心接受了批评,并得到看守所原谅。在调查过程中,包晨亮律师认错态度较好,出具了深刻的检讨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郴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会见视频、谭合平谈话笔录;2、包晨亮律师及湖南从望归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及检讨书、请求从宽处罚申请书、关于郴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反映我所包晨亮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初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3、调查组调取证据:对包晨亮的询问笔录。

本会认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晨亮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传递现金的行为,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应给予包晨亮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鉴于包晨亮律师在事后事积极配合调查并作出了深刻的书面反省,属于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并承诺今后绝不再犯,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对包晨亮律师减轻处分。

综上,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包晨亮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行业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纪律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郴州市律师协会

                        2024520日

 

 


附本案适用的规则条文: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五条 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