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律纪处字〔2024〕6号
行业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南方石墨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10005702950666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五岭大道与青年大道交汇处临邑财富中心501南。
被投诉人:朱城波,男, 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0201110871305。
被投诉人:欧阳雅琳,女,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0202211504928。
2023年10月19日投诉人南方石墨有限公司以违规收案收费,违反职业规范、职业道德为由向本会投诉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朱城波、欧阳雅琳律师。本会于2023年11月17日对该案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0日,本会对朱城波、欧阳雅琳律师作出了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拟处分决定,并于12月26日告知了朱城波、欧阳雅琳拟处分决定和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本会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朱城波、欧阳雅琳的听证申请后,指派罗镇杉、李运林、颜宏辉组成听证庭,于2024年1月12日举行听证。投诉人南方石墨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晓熠、听证申请人、调查员人员到庭参加听证。5月9日本会对朱城波、欧阳雅琳作出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拟处分决定,并告知了朱城波、欧阳雅琳拟处分决定和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朱城波、欧阳雅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听证的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19日,投诉人南方石墨有限公司向郴州市司法局提交《投诉书》,投诉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城波、欧阳雅琳在代理群体性案件过程中存在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违规风险代理、煽动群体性上访、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之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对委托人作不当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破坏郴州市的营商环境,要求依法查处。
投诉请求:对朱城波、欧阳雅琳立案调查,并要求依法查处。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朱城波律师、欧阳雅琳律师辩称:
欧阳雅琳律师的老家在桂阳县荷叶镇新塘村,该村有许多村民被南方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墨)通过郴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海公司)劳务派遣的方式长期雇佣。2022年国庆节期间,欧阳雅琳的伯父欧阳**向其陈述了在南方石墨上班期间被红海公司开除,公司方长达十年没有为其缴纳企业养老保险,希望欧阳雅琳帮助其维权,其以亲属的身份代理欧阳**在2022年10月22日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因其系刚申请执业的律师,遂邀请了实习期间指导律师朱城波律师指导办案,该案的办理没有与律所签订合同,也没有收取代理费用,而是以近亲属身份进行公民代理。2023年春节后,郴州市律协发出了开展新春走基层惠民生活动的通知,朱城波律师建议欧阳雅琳到荷叶镇新塘村走访一下,两人一起到了新塘村委会,村委会干部介绍称该村类似欧阳**这种被开除且没有发放停工待岗期工资、没有缴纳社保的村民还有几十个,希望律师能够为村民提供法律帮助,并且联系了部分村民进行咨询,并留了电话号码。2023年2月中旬,新塘村有7位村民去红海公司鲁塘服务部以及北湖区劳动监察大队、郴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均无结果。2023年3月27日,应该7名劳动者的要求,欧阳雅琳代书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指导劳动者向郴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提交,但市劳动监察支队仍不予受理,该7名劳动者又打了“12345”市长热线投诉,市监察支队才通知红海公司处理,避免引发群体性纠纷。2023年4月6日,红海公司约新塘村该7名投诉的劳动者去红海公司鲁塘服务部登记,在登记过程中,其他曾经在南方石墨任职的劳务派遣工相互转告,登记人数迅速增多,到4月底增加到43人,并公推欧阳*华为代表。2023年5月初,因劳动监察部门和红海公司均未对劳动者的诉求进行回复,欧阳*华代表维权群体在湖南省省长信箱平台进行投诉。2023年5月10日左右,欧阳*华找到欧阳雅琳律师希望提供法律援助,欧阳雅琳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对要求维权的人员基本诉求进行了统计并联系红海公司核对,到2023年5月16日,登记人数达到64人。在市劳动监察支队协调下,红海公司同意支付该64名劳动者停工期间的待岗工资。5月20日,要求参与维权的劳动者人数突然增加到120余人,协调工作陷入僵局。2023年6月5日,欧阳雅琳为16名劳动者代书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市劳动监察支队受理了投诉。6月14日,欧阳雅琳向市劳动监察支队提交了93名劳动者的投诉材料,6月28日又提交了21名劳动者的投诉材料。从2023年2月初到新塘村走访开始到2023年6月底帮助劳动者提交投诉材料期间,欧阳雅琳自称提供的都是无偿法律帮助及法律咨询,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期间建立微信群是为了方面及时解答劳动者的咨询和沟通。
2023年7月3日,市劳动监察支队召集红海公司、南方石墨及劳动者维权代表欧阳*华开协调会,欧阳雅琳、朱城波以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会。2023年7月27日,欧阳雅琳经与维权劳动者商议后拟了一份《调解协议》发到红海公司创建的“调解协议拟定沟通群”,该微信群共有7人,包括欧阳雅琳、朱城波以及南方石墨的两名律师、红海公司的律师及工作人员,但到8月13日,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欧阳雅琳、朱城波退出该微信群。2023年8月25日,市劳动监察支队对129名劳动者投诉红海公司及南方石墨的案件正式立案,欧阳雅琳向市劳动监察支队提交了各劳动者委托其与朱城波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从2023年8月23日开始,红海公司鲁塘服务部陆续打电话与参与投诉的劳动者联系签订协议,部分劳动者拒签并再次向市长热线投诉。2023年8月27日,北湖区司法局约谈了欧阳雅琳、朱城波,两人对相关案情进行了汇报,明确无煽动劳动者信访的情形。8月31日,郴州市司法局领导约谈了欧阳雅琳,当日欧阳雅琳即按要求解散了新塘村劳动者维权群。在帮助劳动者维权过程中,欧阳雅琳、朱城波律师还共同办理了23件劳动争议案件,并有6件已经进入到法院一审阶段,提交到仲裁委和法院的出庭函是由朱城波提供给欧阳雅琳,所涉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均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未到律师事务所办理登记。期间,先后有15名劳动者因为通过协调领取了红海公司支付的停工待岗工资,按照事先约定向欧阳雅琳支付了41500元代理费,欧阳雅琳均转付到了律所公账(其中一名劳动者是直接汇付到律所公账),其中9人计24500元已经开具发票。
欧阳雅琳、朱城波承认在办理该群体性案件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报告、未及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私自收案的违规行为,自愿接受律协的调查和相应处分,并辩解称没有做不当承诺,没有违规进行风险代理,收取的费用也转付到律所账户并开具发票,不属私自收费,另外为了方便劳动者的咨询,选择借用离天龙车站较近的朱城波律师法律顾问单位的办公室进行接待,不属于私自设立办公场所。
查明的事实
一、朱城波、欧阳雅琳律师共同代理了欧阳**诉红海公司、南方石墨两件劳动争议纠纷,案号分别为(2022)湘1002民初7376号、(2023)湘1002民初243号,该两案均未在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登记备案及开具出庭公函,未见委托代理合同。
二、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朱城波、欧阳雅琳律师向北湖区法院提交了卢**、王**等六人与红海公司、南方石墨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案件委托书及律所出庭函,其中已经有五件案件已经开庭完毕。经查,该六件案件中只有王**、廖**、王**三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加盖了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公章并在该所登记备案,该所也只出具了这三名委托人的出庭公函,该六名委托人均未向律所付费。
三、截至2023年11月11日,朱城波、欧阳雅琳律师共计代理了28件涉及红海公司、南方石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案件,向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委托书和出庭公函,目前已经有12件已经开庭。经查,该27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均未在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登记备案,未见委托代理合同,朱城波、欧阳雅琳称有与劳动者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未到律所盖章。
四、截至2023年11月11日,朱城波、欧阳雅琳律师共计向郴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提交了151份相关劳动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查,该151件非诉代理事务均未在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登记备案及开具出庭公函,未见委托代理合同,朱城波、欧阳雅琳称有与劳动者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未到律所盖章。
五、朱城波、欧阳雅琳律师接受人数高达167余人的劳动者委托,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启动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等活动,事先、事中均未向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汇报。与劳动者约定的收费方式为:通过协调促使红海公司支付了停工待岗工资的,按3000元每人收取;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的则按赔偿到位金额的20%收取;王功仁等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为一审终结后支付律师费6000元。
六、2023年8月初到10月31日,先后有21名劳动者在经市劳动监察支队介入,与红海公司达成协议领取了停工待岗工资后,分别向欧阳雅琳微信支付了2000到3000元不等代理费(其中邓**支付的3000元系由邓**本人直接汇付到律师事务所账户),总计为50500元,律所已经开具了其中12人的收费发票,另有9人发票未开,等待处理。
七、欧阳雅琳在作为群主组建的“新塘村劳动纠纷维权群”中,存在发表支持维权劳动者扩大影响、与南方石墨、红海公司“斗争”、群体性投诉、信访、发抖音等不当言词。该微信群在2023年8月31日下午由欧阳雅琳主动解散。
八、朱城波在调查中承认涉及的劳动者在其准备的委托代理合同上有签字,但并未拿到律所盖章,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均约定为事后收费,目前还没有收费。
九、因为涉及的劳动者大部分都是桂阳县人,通过乘坐城际公交到郴州天龙站下车前往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不方便,朱城波、欧阳雅琳遂借用朱城波顾问单位位于鼎和酒店的一间办公室用于临时接收劳动者提交的资料以及签署委托文书。经查,该办公室对外挂牌为“中共万华电商直播基地联合支部委员会”,朱城波、欧阳雅琳没有摆放铭牌,没有使用关于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的相关标志。
十、截至2023年12月5日止,欧阳雅琳已经解除了与向郴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劳动者的代理关系。
以上事实有投诉方提供的相应材料包括投诉人南方石墨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资料,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朱城波收案登记表,发票底单和银行流水单,王**、廖**、王**三人与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郴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提供的140名劳动者签署的对朱城波、欧阳雅琳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对曹坤雄、朱城波、欧阳雅琳的调查询问笔录,欧阳雅琳提交的情况汇报材料,从北湖区人民法院调取的王功仁、卢姣秀等五名劳动者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朱城波、欧阳雅琳向法院提交的委托书及出庭函,从裁判文书网调取的(2022)湘1002民初7376号、(2023)湘1002民初243号案件裁判文书、欧阳雅琳收回的委托代理合同、对投诉人南方石墨公司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会认为
一、关于是否存在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涉嫌私自收案、收费的问题。欧阳雅琳、朱城波所承办的140余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至今为止,仅有王**、廖**、王**三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到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办理了收案登记,加盖了律所公章,其他140余份劳动者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均未到律所办理收案登记,未加盖律所公章(包括23名已经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法院诉讼程序的)。另有18名已经支付了代理费的,及已经审理终结的欧阳**等人的委托代理合同未见。该18名劳动者将代理费支付到欧阳雅琳微信账户后,欧阳雅琳推迟了将近一个月才转付到律所要求开票。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朱城波律师、欧阳雅琳律师在没有办理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并签署有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服务,约定收费并将收取的部分费用延迟交付到律所,构成私自收案、收费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应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之规定进行处分。
二、关于欧阳雅琳、朱城波律师是否存在违反风险代理规定的问题。欧阳雅琳、朱城波所承办的该系列案件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委托的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140余人,劳动者的诉求基于同一类事实和法律问题而提起,属于分案处理的系列法律事务,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应认定为群体性案件,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禁止代理律师进行风险代理的类别,欧阳雅琳、朱城波与劳动者经协商达成事后收费及按比例收费的约定属于风险代理合同。欧阳雅琳、朱城波主张代理合同仅委托人签名,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未加盖公章而未生效,且未实际按该约定执行,不构成风险代理。本会认为,在朱诚波、欧阳雅琳代理的140余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中,部分委托代理合同由委托人与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共同签署,部分代理合同未加盖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但欧阳雅琳、朱城波就按件支付律师费和按风险代理收费等事宜已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且委托代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欧阳雅琳、朱城波根据该委托代理合同实施了委托代理行为,委托人也按照该协议支付按件收取的律师费。律师事务所未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已构成事实合同,也不能以未实际按风险代理收费作为评判该代理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朱诚波、欧阳雅琳构成违规收案、收费行为,情节严重,应按照该条“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之规定进行处分。
三、关于朱城波、欧阳雅琳律师组建微信群,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越级上访,制造群体性案件,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影响公司生产管理稳定,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调查组在调查报告中认定:“欧阳雅琳在组建的微信群里虽有发表支持劳动者与南方石墨、红海公司“斗争”,表明要“逼劳动监察大队”、“群体性投诉、信访、发抖音我都支持”、“扩大范围”“扩大力量”“逼迫公司”等言论,确属发表不当言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本会认为,欧阳雅琳在微信群发表上述言论确有不妥之处,但其并未煽动当事人上访且未发生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其所代理系列案件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投诉人向市司法局投诉之前欧阳雅琳已经主动解散了该微信群,也未对南方石墨有限公司和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故欧阳雅琳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并未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的规定。
四、关于欧阳雅琳、朱城波律师在违规代理行为中的各自作用问题。欧阳雅琳自2022年起开始执业,朱城波系欧阳雅琳的实习指导律师。欧阳雅琳在代理本案所涉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担心自己经验不足而寻求朱城波的指导和共同参与。朱城波在案件前期走访、与投诉人谈判和案件仲裁、诉讼代理中均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其中,且朱城波在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也知晓该系列纠纷为追索劳动报酬、人员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朱城波理应与欧阳雅琳共同承担同等的责任。
综上,鉴于朱城波、欧阳雅琳在投诉之前主动解散了相关微信群,在投诉之后能及时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并解除和收回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向本会提交书面的检讨。朱城波、欧阳雅琳系初次违规,其承认违规并作出了诚恳书面反省,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给予朱城波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纪律处分;
二、给予欧阳雅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纪律处分;
三、对投诉人的其他投诉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郴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5月22日
附本案使用的规则条文: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