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
现将全国律协《关于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征集评选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推荐本地区内结案时间在2017年7月1日之前的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按照统一格式编写,并于6月15日之前上报省律协办公室。
联系人:张艳敏
电 话:0731—84586321
E-mail:hnlx1983@163.com
附件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
秀案例征集评选工作的通知》
2.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征集评选工作方案
3.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报送格式
4.2015年优秀案例(供参考)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17年5月9日
附件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发通﹝2017﹞25号
关于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征集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正面宣传党和政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成效,激励律师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全国律协联合全国妇联等五家机构拟于今年联合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征集评选工作,及时发现好案例、好典型、好经验,倡导全社会形成共同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
请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宣传动员律师积极参与,按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征集评选工作方案》(附件1),推荐本地区结案时间在2017年7月1日之前的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1-3个,按照统一格式编写,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附后)以word文档形式上报。
请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在组织优秀案例征集评选工作中,注重创新方式方法,通过网络新媒体等各种载体平台发现优秀案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工作机制,在本地区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
联 系 人:宋 芮 郭欣航
联系电话:(010)64060212;(010)64054238
传 真:(010)84020216
手 机:13601081462 13718734750
附件2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征集评选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正面宣传党和政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成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征集评选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征集评选对象
律师办理或发现的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诉讼、仲裁、执行或调解等典型案例。
二、征集案例类型
(一)婚姻家庭权益案件,特别是子女抚养、赡养、继承、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等纠纷中妇女儿童明显处于弱势的案件。
(二)涉及性别歧视的招聘以及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职场性骚扰纠纷,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案件。
(三)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
(四)妇女和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特别是强奸、拐卖等性质恶劣的案件;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和未成年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
三、征集评选标准
(一)近2年来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决定或信访事项结案书等的真实案件,办结时间截止至2017年7月1日前;要求文句通顺、逻辑清晰、内容详实、重点突出,卷宗完备。
(二)办案人员立足本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作用明显。办案思路清晰,主动收集及有效运用证据材料,法律政策运用适当,与当事人沟通良好。
(三)判决书、公诉书、代理词或辩护词等法律文书体现社会性别意识或儿童视角。
(四)案例具有典型性或者社会影响力,对办理同类案件或者解决妇女儿童权益难点问题具有指导借鉴意义。
四、工作流程与时间安排
2017年4月中下旬,下发《关于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征集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7年6月20日前,各地律师协会上报1-3个优秀案例,并标明顺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组成专家评审组。
2017年10月底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从各地律师协会上报案例中推荐10-15个优秀案例给全国妇联权益部。并选出若干其他优秀案例。
2017年12月将评选出的优秀案例编印成册。
五、组织实施
(一)下发通知:4月中下旬,下发案例征集评选通知,各地律师协会动员律师踊跃参加,申报案例。
(二)案例初评:安排专人负责案例收集整理工作,并根据案例类型和评选条件评选候选优秀案例。
(三)终评评审:全国律协组成5人评审专家组评议确定上报全国妇联的10-15个优秀案例及若干其他优秀案例。
(四)案例使用:对评选出的优秀案例编印成册,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媒体宣传,将征集到的优秀司法判决案例推荐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争取成为指导案例。
附件3
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报送格式
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按照以下格式报送,大标题为统一格式小二号宋体加黑,正文为仿宋体三号字。
XX省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1/2
案例标题:xxx(人名)xxx案
案例类型:(根据妇女法六大权益所做的具体分类)
办案时间:xxxx年xx月—xxxx年xx月
办案单位:xxx
办 案 人:xxx
案例基本情况:(500字)
办理过程及结果:(1000字)
办案思路及策略:(300字)
案件办理的启示:(200字)
省级报送单位意见:(需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征集附交材料
上报案例除按照附件1的格式报送外,还应当一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作为附件:
1.裁判(决定)书、仲裁裁判书、调解书(包括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和当事人在经律师见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2.律师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以及代理词、答辩状、辩护词或者起诉书、上诉状、申诉书、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3.检察官可提供公诉书、抗诉状、建议函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4.主要证据复印件等与承办案件相关的关键材料。
附件4 2015年优秀案例(供参考)
高敏诉北京中泽北邮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类型:劳动和社会保证权益
办案时间: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1月20日
办案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办 案 人:高红
案例基本情况:(500字)
委托人高敏,女,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于2007年12月底入职北京中泽北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北邮公司”)任总经理职务,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税前一万五千元。2014年4月17日生产一子,开始休产假,2014年8月13日产假结束,恢复工作。
高敏产后虽然依法享受了产假待遇,但其恢复工作后却发现,中泽北邮公司变更了办公地点,却未告知她新的办公地址。高敏通过同事找到新的办公地址,并坚持到岗工作。
到2015年9月5日中泽北邮公司董事长口头通知高敏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了高敏的一切工作,但拒绝出示正式的书面辞退通知,亦未提供任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方案。
至高敏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其已经为中泽北邮公司服务长达7年之久,但中泽北邮公司却一直未与高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克扣其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工资、无故辞退哺乳期妇女等违法情形。
高敏在与中泽北邮公司董事长协商沟通无果后,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红律师,希望能够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理过程及结果:(1000字)
2014年9月6日律师接到高敏的电话咨询,介绍了其在工作中所遭受的歧视待遇,希望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在电话里告知高敏,中泽北邮公司无故解除哺乳期妇女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面对中泽北邮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高敏有两个维权选择:1.要求中泽北邮公司撤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提供劳动条件,恢复工作岗位;2.要求中泽北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由于当时只有董事长的口头辞退的通知,并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中泽北邮公司存在违法辞退的情形,所以律师告知高敏再与中泽北邮公司进行一次沟通,要求其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书,并将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并告知当事人,协商期间要坚持按时上下班,不要有任何违反中泽北邮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经过一周的协商,中泽北邮公司拒绝出具正式的书面辞退通知,高敏本人也不想继续这种状态,便于2014年9月12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希望律师帮助其处理与中泽北邮公司的劳动争议事宜。
接受委托后,律师首先向中泽北邮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中泽北邮公司收到律师函3日内向高敏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明确中泽北邮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的意见,否则视中泽北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口头辞退为中泽北邮公司的最终意见,属于违法辞退,高敏有权选择中泽北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或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泽北邮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没有任何回复,导致律师带高敏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中泽北邮公司向高敏支付拖欠的工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恢复工作岗位。
最终裁决支持了高敏的各项仲裁请求。
中泽北邮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14)第10460号裁决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当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海淀初字第23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9月23日解除,中泽北邮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前向高敏支付调解款十九万五千元,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中泽北邮公司最终在约定时间以向高敏支付完毕相关款项。
办案思路及策略:(500字)
本案属于典型的三期妇女权益受损害,高敏属于哺乳期妇女,受劳动合同法的特殊保护,公司无故辞退高敏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由于高敏在职期间并未与中泽北邮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收到公司书面辞退通知。这就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们代理后协助高敏整理搜集证据;用高敏的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卡的银行对账单;工资发放情况证明高敏的入职时间及工资待遇,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律师函】、公司董事长的录音作为证据,证明中泽北邮公司存在违法辞退的行为。
遭受违法辞退后该如何维护权利?是选择赔偿金走人,还是要求继续工作,诉讼策略十分重要,也是能否打赢官司,更好维权的关键。
本案中我们考虑到高敏正处于哺乳期,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更为有利。因为一旦被认定公司的辞退行为违法,劳动者则可继续主张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高敏的工作标准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也就是说诉讼不影响收入,还能照顾孩子。另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公司来说是他们最不希望的结果,可以为日后的谈判、和解打下基础。事实证明,我们的策略和方案正确,很好的维护了高敏的权益。
案件办理的启示:(300字)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时,往往不知所措,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是很有必要的。在律师的帮助或指导下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或协商,并在沟通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若协商不成该沟通或协商的过程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证据。本案中,高敏的法律意识较强,在遭遇公司违法辞退时的第一时间就找到律师咨询,并保留了公司违法辞退的证据,为赢得权利提供了有利的证据。
细节提示:本案由于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仲裁请求中,如果按照“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就有一定问题。因为并无劳动合同可履行,所以仲裁请求的准确表述应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恢复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