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关于转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律协秘书处 时间:2017-02-28

 

郴律协五届〔20172

 


 

 

各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于2017119经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省律协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参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郴州市律师协会

2017221   


湖南省律师协会文件 
 
湘律协〔2017〕1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经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指导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17 年 1 月22 日
 
 
附件- 1 -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7年 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
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 275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
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
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
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第四条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
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 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 (不
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
事务。
第五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
费。 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 仲裁案件, 包括民商事、
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 2 -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 万元以下                 3000 元—10000 元
10 万元至 50万元部分                  8%—6%
5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                 6%—4% 
500 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               4%—2%
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                 2%—1% 
1 亿元以上部分                       1%—0.5%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 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 可在上述比例
降低 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
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 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办理一审又
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
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
(三)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四)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
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 、股权转让、债
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PPP 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所涉
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500 万元以下部分为 5%—4%;
2、5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为 4%—3%;
3、2,000 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为 3%—2%;
4、5,000 万元至1 亿元部分为 2%—1%; - 3 -
 
5、1亿元以上部分为 1%—0.5%。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与特别困难的企业改制、破产,可在
上述比例降低 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
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确定。
(五)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 1%
收费。
第六条  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
事、经济案件,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
础收费 3000 元—20000元。
(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 婚姻、 家庭、 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的代书、
咨询,每件收费 200 元—2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
律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参加项目谈判,出具律师见证书等,每
件基础收费 3000元—20000元。
(三)上述业务中涉及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
所与委托人可在收费标准以上、五倍以内协商收费。
    第七条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 10%,最高收费
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50%。也可以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再
按结果另行收取风险部分费用。 - 4 -
 
第八条  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以律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收费,具体计时
方法、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
商确定:
执业 3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 1小时收费不低于 500 元。
具有初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执业 3 年以上、8 年
以下的律师,每工作 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 1000元。
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执业 8 年以上、15 年
以下的律师,每工作 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 1500元。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执业 15年以上的律师,每工作1 小时收
费均不低于 2000元。
出差超过一天的,每天按 8 小时工作时间收费;赴工作地
往返途中的时间按相应标准的 50%计时收费。
第九条  期间收费标准
(一) 担任机关、 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50,000元—500,000元/年。
(二) 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 200,000元—1,000,000元/年。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500,000元/年。
(四) 担任小(微)型企业、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30,000
元—100,000元/年。
(五) 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
以上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 60%—200%幅度内收取。 具体数额
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营业状况、 所需额
外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5 -
 
确定。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
当将以下主要因素作为考量依据: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及额外成本;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不包含服务项目需支出的行政、司
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向第三方
支付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第十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中的“以下” 、 “以内”均不包
含本数, “以上” 、 “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自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
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