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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 时间:2016-06-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郴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下称“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更好的发挥专业委员会功能和作用,依照《律师法》、《郴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市律协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接受市律协的指导、管理。

第二章 宗旨与工作范围

第三条 宗旨:

吸纳全市有志于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及其他知识产权工作者,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及实务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全市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水平,拓展全市律师的知识产权业务范围,并将本专业委员会建设成有影响力的技术委员会。

第四条 工作范围:

(一)在全市律师中开展知识产权业务的研讨与交流,组织全市律师进行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的学习与培训,指导全市律师在知识产权业务领域内进行规范执业;

(二)加强与省、市有关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其他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联系,进行横向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三)参与全国律协、湖南省律协、其他地市律协组织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专业活动,开展行业专业协作;

(四)在本市两名及以上专业律师的提议下研讨知识产权实务中重大争议的专业性问题。

(五)完成省、市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专业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是一个开放的平台,所有委员均以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本专业委员会欢迎全市一切有志于从事知识产权业务,且愿意遵守本工作规则的律师随时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未设立时经主任委员会议,或经设立后的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报市律协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任非律师专业技术人员为特邀委员,报市律师协会批准。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内(含市辖区、县、市)律师事务所执业;

(二)律师执业三年以上;

(三)有较为扎实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功底,实务经验丰富;

(四)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自愿遵守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享受专业委员会提供的一切可共享资源;

(二)有权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因故确实不能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获得批准;

(四)每年向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个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或对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意见。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连续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三次以上,经提示不予改正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处分,以及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有其它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任命。

主任委员应该由在知识产权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副主任委员应该由在知识产权业务领域具有相当理论和实务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委员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一人,负责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

(二)根据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的决定,执行、布置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市律协汇报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四)对外代表专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副主任委员根据专业委员会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市律师协会批准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可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的任期为四年,可连续担任。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专业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二)提出并审议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方案;

(三)制定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履行其他职责。

专业委员会作出前款决定的,需经参加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需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以及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罢免要求的,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落实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的有关人士担任专业委员会顾问。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观摩、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全体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活动计划报至市律协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计划可以在内部分为若干小组,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或委员负责该小组的工作,以顺利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注意与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协调并争取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当及时向全体委员通报,并可以通过相关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报道。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包括市律协理事会预算经费和专业委员会自筹经费。专业委员会自筹经费是指由各委员自愿赞助,以及在市律协领导下通过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作为市律协理事会预算经费不足使用时的补充。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自筹经费由专业委员会秘书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市律协和专业委员会双重监督。

专业委员会上一年度结余的自筹经费自动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自筹经费的使用由分工负责的副主任委员进行审批签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律协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