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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下律师执业存在机遇、问题和应对
来源:市律协秘书处 时间:2014-11-17

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  蒋安利  颜宏辉

 

摘要:如今,自媒体传播逐渐成为人们认识世界、发布信息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然而,自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它对律师执业带来机遇,但也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自媒体时代,律师应正确对待自己经办的案件,营销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在自媒体时代摆正自己的角色定位,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国家建设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自媒体,自媒体时代,律师,执业纪律

一、自媒体和自媒体时代

自媒体是指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途径。具体如论坛、博客、微博、微信、qq空间、Qzone、人人网、播客(视频分享)等。

自媒体时代是指以个人传播为主的媒介时代。这种媒介基础凭借其交互性、自主性的特征使得新闻自由度显著增高,传媒生态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变。

近日发布的《2014年全球社交、数字和移动》报告分析显示,目前中国有将近13.5亿人口,其中互联网网民比例为44%,约达5.9亿人,中国手机设备持有量超过12亿台,有51%的用户通过手机访问社交媒体,在智能手机用户方面,中国智能手机用户比例达47%。随着无线互联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每个人在网络上都是信息发布者,通过他们跟踪记录和发布生活中的所见所闻,大大拓宽了网络上新闻信息的采集渠道和增大了信息量。同时,由于没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信息更新速度更为频繁,时效性不断增强,网民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获得自己感兴趣的新闻,并通过网际间的传播和交流使这些信息广泛流动。

如今,自媒体传播逐渐成为人们认识世界、发布信息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一方面它对人们的观念和日常行为方式产生广泛的影响;另一方面自媒体传播改变了人们互动交往方式,将人们的交流互动空间扩展到网络空间,推动网络公共空间的兴起。同时自媒体不仅改变了以往信息传播单向化、中心化的特点,还极大增强了公众的话语权,公众不仅能自由表达观点、看法,而且他们的观点能够让很多人看见、听见,甚至会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二、自媒体时代对律师执业的机遇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对律师执业带来了机遇。

首先,自媒体使律师执业更加便捷。律师不论是在出差途中,还是在休庭间歇,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对外联系、沟通和推广,方便、简单、快捷、好操作。

其次,自媒体为律师合作提供了平台。法律服务行业是个高度细分和专业的行业,基于地域和专业不同,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与来自五湖四海的律师建立合作关系,在扩张自己的人脉同时,也能弥补自己专业的空白。

第三,自媒体让律师有了更多推广方式。律师可以免费为自己作广告,即运用自己的手机来随时随地的传播正义,扩大自己对外的影响。比如在微信圈或者个人微博上发布某些法律知识、风险防范、热门事件、案例等,让更多的人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而且通过这种正义的传播,不仅让公民个人了解法律,还是对律师的一种推广。律师发布的文章通过粉丝的评论与转载等,被更多的人所了解,更进一步增加了粉丝量,扩大了影响范围,让律师名声在外,而且还能为律师带来客户,让存在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法律帮助的人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来联系律师,寻求律师的法律服务。

三、自媒体时代律师执业存在的问题

自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它对律师业务的推广带来机遇,但是也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律师利用自媒体虚假宣传和推广

目前我国的律师人数大约在23万左右,律师执业人数预计2015年将突破25万。由于律师行业竞争激烈,一些律师尤其是一些刚出道的新律师急功近利,为了获得案源,便为自己杜撰一些从业经历和荣誉,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和推广,蒙骗老百姓。

(二)律师利用自媒体不正当公布案件情况和发表评论

一些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就自己办案过程知悉的案情随意通过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向社会公布,甚至随心所欲发表一些单方面的、有倾向性的评论,干扰司法公正审理。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本应是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典范,如果自己言论也越出了法律法规,势必动摇公众对律师的信赖。有的律师也许希图以自己独言特行显示自己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态度和水平,博取公众的青睐,恐怕只会事与愿违。

四、自媒体时代律师执业的应对

律师与普通大众不同,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受过更多法学专业教育,在司法实践中耳濡目染,理应在自媒体时代摆正自己的角色定位,还应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国家建设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我国对律师的职业伦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应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不能诋毁、损害同行声誉,不能虚假承诺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也进一步规定:“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一)自媒体时代律师应正确对待自己经办的案件

  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是否应当就自己办案过程知悉的案情可以随意向社会公布?是否可以随心所欲发表评论?在这方面,有两种情形特别值得律师思考。

  一种情况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还未有最终结果。有些律师甚至有些客户想通过律师,动辄将相关案件信息及自己的观点发到网上,扩大影响,争取舆论支持从而使案件获得有利于自己客户的处理结果。由于我国司法体制还不健全,律师想通过舆论监督使案件获得公正裁判,这种想法无可厚非。但这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个别代理律师对自己专业缺乏自信,对司法公正缺乏信心。律师接受代理案件,应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应当通过自己专业努力、社会影响力和娴熟的执业技能,使自己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而不应通过对舆论的不当影响,获得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

  另一种情况是,律师经办案件已经有了满意的结果,律师认为案件有典型意义或新闻价值,于是将案件信息及自己的观点发到网上,通过网络扩大自己的影响。

裁决生效的案件,律师也不能无所顾忌地将案件情况随意上网传播。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是律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作为一个优秀律师,还应尊重案件当事人感受。即承办案件的律师还要看案件当事人是否乐意公开或者大肆宣扬。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委托人对被委托人(律师)的信赖。因此,律师将成功案件公开发布前,应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将案件作技术处理,以确保律师与当事人的信赖基础不受伤害和破坏。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律师庭外的涉案言论要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实施,但是,我国还没有对律师庭外的涉案言论作出完整的规范。《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它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无律师不得以发布庭外言论影响独立审判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有关律师庭外涉案言论特别是自媒体言论的规则,基本上也是空白。北京律协对李案律师调查后给以行业纪律处分,在处分规则中只有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等个别条款可以引用。这种情况不但为案件信息传播的失控提供了空间,而且也不利于律师行使自己在庭外言论的合法权利,在规则不明确的状态下,有些必要的合理的庭外言论也很容易受到打压而难以得到保障和救济。此外,新闻媒介也难以判断律师的哪些言论是可以报道的,哪些则不可以。

在自媒体日益被广泛使用的情况下,需要对律师庭外的特别是自媒体上的涉案言论加以规范。

(二)自媒体时代律师营销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换取律师费,获得生活来源,成为律师谋生手段,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律师营销,要在深刻把握律师服务这一产品的特点的基础上,要注意法律服务毕竟不完全等同于普通的商品和服务。在自媒体时代,律师营销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能违反律师法、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

  律师行业规章,用大量引导性的规范,指导律师用正确的合适的手段进行营销。如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章,还专门对律师执业推广(实际上就是营销)进行了详细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还规定了许多律师禁止使用的营销方式。归纳起来,律师营销应当遵守的规则包括:(1)禁止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2)禁止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专业能力;(3)禁止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4)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5)禁止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6)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律师对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在自媒体时代,我们律师要做的不仅仅是跟上社会的发展潮流,充分利用好自媒体这个平台,更要加强自律,恪守法律和律师执业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