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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来源: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3-1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举证、质证现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能采纳。

一、拆除李××的违法建筑是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的法定职责。

嘉禾县龙潭镇××村九组村民李××强占组里土地又未经国家批准私自建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对于非法占地建房的违法行为在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国土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湖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国土局也可以报批后自己强制拆除。在201211日《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以后,该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又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不论国土局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是自己强制执行,拆除李××的违法建筑都是其法定的职责,而不是做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就认为已经履行完了法定职责。

二、国土局未依法拆除李××的违法建筑是行政不作为。

国土局在20121129日作出了《关于对李××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24日送达了被处罚人李××,李××在法定复议期限60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那么在国土局应该在3个月后依法申请法院或者自己依法强制拆除,令人不解的是直至今日国土局不但没有强制执行,期间被处罚人还多次施工建房都未制止,另外一户也效仿李××在边上违法占地建房,而且已经下好了基脚。对此,原告多次要求国土局依法履职,制止并拆除违法建筑,国土局对李××的违法行为一直都是采取漠视态度,置之不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国土局在接到原告的执行申请后在60日内应该履行法定的职责。被告从2013415日答复原告正在申请执行至今已经差不多一年了,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既不能证明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自己也没有对李××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被告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百般推诿,一直没有拆除李××的违法建筑,认为应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前面的所述中已经明确知道法律已经赋予了被告强制执行权;再纵观近两年我县对行廊、龙潭、莲荷、城关等乡镇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强拆均由行政机关执行,这表明被告完全有能力组织人员强制执行,可悲的是法律赋予了其惩处违法的权利,本身又有执行的能力,一个这样明显的违法行为,让我们村组的人申诉了几年,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被告始终没有强制执行,我们不得不怀疑有人暗中操纵的原因。综上,我们认为被告有能力也有义务对该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代理人:李文飞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