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0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4月30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郴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为使理事会会议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加强和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会长办公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秘书处应当在会前3天发送各理事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六条 理事会工作由会长全面负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邀请市局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参加。
第八条 理事应按会议要求准时参会,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自己辞去理事资格,或由理事会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可举行,会议决议决定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在会前对讨论审议的事项做好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解释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必须切实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因故需要改变原决议决定的,应提交理事会会议重新审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并印发各与会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