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0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4月30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郴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为切实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和决议,提高行业管理工作效率,完善决策程序,明确会长办公会议的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律协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工作、律协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二)督促、落实理事会会议决定和决议;
(三)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听取秘书处关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五)研究决定各律师事务所请示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的材料,由有关单位准备,交市律协秘书处汇总。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邀请市局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参加会议,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与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事项作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解释有关问题。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必须切实执行。如在实际执行中因故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会长办公会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八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则,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九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