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0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2014年4月30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保证市律师协会经费收支的合法、公平、透明,根据《郴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以下称财务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实施财务预决算管理及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财务委员会的职能是会同秘书处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草案,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提交预算和决算的报告。
第三条 财务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财务委员会设委员五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财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决定,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五条 财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向其负责。
第六条 财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 会同秘书处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2、 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理事会报告相关财务工作;
3、 根据审计报告和会计资料,会同秘书处编制年度决算,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4、 财务委员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财务委员会的工作费用纳入预算,从会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会议制订、解释、修订或废止。
第九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