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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市律协秘书处 时间:2014-05-09
 

2005910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2014430郴州市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郴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协)的财务管理,保障会员权益,根据《郴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协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严格经费的收缴和支出。
   
第三条  律协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经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固定资产投入;
   
(十)经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条  律协秘书处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财务账目和资金的管理。会计应当是具备专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会计、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六条  律协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财务印鉴和支票必须由出纳、会计分别管理。经费支出需经经办人申请,秘书长同意,会长预先审批,主管财务的副会长最后审核、方能报账。
   
第七条  律协经费支出实行严格的事前申报制度。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律协执行机构根据工作安排和年度预算,提出经费支出计划(报告),列入年度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5000元以下由会长决定、5000元至10000元以下支出由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1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会议决定。
     
报账必须附经费支出申报报告(单)。申报报告(单)由律协秘书处统一受理。无申报报告(单),不得借支、开支。
   
第八条  会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报销标准进行报销。经办事项完结后,经办人员在20日内完成报账手续。
   
第九条  律协的财务支出实行预算和决算制度。每年的一季度内,财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届确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会同秘书处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律协不得以协会的经费向任何单位提供赞助、捐赠等。
   
第十一条  律协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二条  律协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收支账目,全面准确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律协秘书处应当将半年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提请财务委员会监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委员会有权对财务报表及财务问题进行质询、监督。
   
第十四条  律协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应当在下一年度的一季度内作出,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律协在进行年度财务决算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年度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理事会。
   
第十六条  律协秘书处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收支进行管理,对所有收入开具合法收入凭证。
   
第十七条  律协秘书处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报告严格管理控制财务支出,切实执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