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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履职办法
来源:市律协秘书处 时间:2014-05-09
 

2014430日市律协五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规范郴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长职责的履行,根据《郴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履行职责代表本会,对内依据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长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担任本会会长,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

(二)执业十年以上的本会会员;

(三)业务能力强,在业内业外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具有一定的律所管理和行业管理能力和经历;

(五)具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贡献精神,关注行业的发展与未来。

第三章  会长的产生

第四条  市司法局党组根据相关规定,提名会长候选人12名。

第五条  会长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会议增补、更换会长。

第四章  会长的职责

第六条  会长职责: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落实理事会会议决议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工作报酬

第七条  会长应每周驻会一天,研究、谋划、全面了解本会工作;其他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履行职责。

第八条  会长在从事法律服务时,不得借会长之名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本会应给予会长一定数额的工作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会议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