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市律协五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规范郴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长职责的履行,根据《郴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履行职责代表本会,对内依据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长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担任本会会长,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
(二)执业十年以上的本会会员;
(三)业务能力强,在业内业外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具有一定的律所管理和行业管理能力和经历;
(五)具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贡献精神,关注行业的发展与未来。
第三章 会长的产生
第四条 市司法局党组根据相关规定,提名会长候选人1至2名。
第五条 会长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会议增补、更换会长。
第四章 会长的职责
第六条 会长职责: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落实理事会会议决议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工作报酬
第七条 会长应每周驻会一天,研究、谋划、全面了解本会工作;其他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履行职责。
第八条 会长在从事法律服务时,不得借会长之名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本会应给予会长一定数额的工作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会议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