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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
来源:市律协秘书处 时间:2014-04-09
 

郴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会长

选举办法

20131218日郴州市律师协会五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一、郴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会长由郴州市律师协会五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五届一次理事会会议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理事中确定后,提交理事会会议进行选举。本次选举提出会长候选人1名,副会长候选人7名。选举会长实行等额选举;选举副会长实行等额选举。

四、选举人选举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五、参加选举的理事必须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七、副会长、会长候选人获得半数选票以上当选。

八、如副会长、会长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本次选举将不再补选。

九、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当场予以宣布。

十、本次选举设监票人3人,其中总监票人1人;另设计票人、唱票人各1人。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的职责是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已提名作为副会长、会长候选人的理事不得担任上述职务。

十一、投票顺序为:总监票人、监票人、主席团成员中的理事、其他理事。

十二、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