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选举办法
(2013年12月18日郴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一、郴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由郴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郴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的律师代表和职务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选举。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理事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提交大会进行选举;10名以上代表可联名提出理事候选人1名,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选举。每名代表只享有一次联名提名权。联名提名时间截止选举当日的下午2:00。本次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应选出理事不得多于29名。
四、选举人对理事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五、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理事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理事人数的为废票。
七、理事候选人(含另选他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理事候选人(含另选他人)的人数超过应选理事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相等时,对得票相等的理事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八、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理事的人数少于应选理事的名额时,本次选举不再补选。
九、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当场予以宣布。大会宣布当选理事,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十、本次选举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另设计票人、唱票人各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由主席团提名,经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的职责是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已提名作为理事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上述职务。
十一、投票顺序按总监票人、监票人、主席团中的律师代表、其他代表的顺序依次投票。
十二、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三、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