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9日郴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缴与使用,保障市律师协会充分履行《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及《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郴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郴州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经郴州市司法局审查,湖南省司法厅审核,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及在郴州市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取得《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向郴州市司法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经郴州市司法局审查,湖南省司法厅审核,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律师事务所,为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在每年年度检查考核时缴纳。
第五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第六条 会费缴纳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团体会费标准
1、在郴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8000元;
2、在郴州市县(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3000元;
(二)个人会费标准
1、在郴州市城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每人每年1800元;
2、在郴州市县(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每人每年1200元;
3、在郴州市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每人每年500元。
第七条 首次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含《律师工作证》)的律师,第一年免缴个人会费,第二年减半缴纳个人会费。
第八条 会费收缴后,市律师协会按照《湖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上缴一部分给省律师协会,余下部分为市律师协会经费。
第九条 会费收缴一律采用湖南省社会团体专用票据。
第十条 市律师协会负责对会员缴纳会费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会员,市律师协会将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则,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管理,设立会费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以及协会举行的有关工作会议、业务研讨活动、经验交流活动等;
(二)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三)行业管理的基础设施投资和网络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开展律师间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律师工作的宣传;
(六)编印业务学习资料和会刊;
(七)会员的培训;
(八)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九)执行机构正常办公支出;
(十)执行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十一)会员的奖惩工作;
(十二)其他必要的合理支出。
第十三条 会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会费预算、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每届会费收支情况应由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并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会费审计制度。每届的会费收支情况应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理事会,由理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郴州市司法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市律师协会成立财务委员会,专门负责会费收取、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接受的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会员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