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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开始实施 仲裁前也可先封财产
来源:成都商报 时间:2013-10-29 16:16:44
 
 
摘要: 新修改的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此次民诉法修改除了涉及到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

  新修改的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此次民诉法修改除了涉及到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等外,对于民事诉讼与仲裁的衔接也做了多处修改。对此,记者专访了成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徐恒。

 

  成都商报:此次民诉法修改涉及到仲裁的主要有哪些方面?

 

  徐恒:这次修改涉及到仲裁的内容主要有5个方面,即申请仲裁前的证据和财产保全、仲裁管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内容、撤销仲裁裁决适用的文书、有关恶意仲裁的规定等。

 

  成都商报:在证据和财产保全方面的变化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徐恒:民诉法修改前,利害关系人诉前可向法院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但对申请仲裁前是否可以进行证据和财产保全则未作规定。这次修改增加了在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在仲裁前也可以先封财产。该规定标志着仲裁在证据和财产保全方面与民事诉讼完全一致了。有了这个规定,权利人就不必担心仲裁裁决以后其权益难以实现,权利人可以放心地选择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了。

 

  成都商报: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有何变化?

 

  徐恒:修改前民诉法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内容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两项,修改后则只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这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就统一了,而且从之前的注重程序和实体一并审查变为现在主要侧重程序审查。这一变化,无疑将降低仲裁裁决被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几率,与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内容进一步靠近,大大提高国内仲裁的权威性。

 

  成都商报:对于仲裁管辖又有何新内容?

 

  徐恒: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此次修改删除了原条文中“合同纠纷”的字样,进一步表明了仲裁的受案范围不仅限于合同纠纷,还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成都商报:对于恶意仲裁有何新变化?

 

  徐恒:恶意仲裁严重侵害了仲裁公信力,浪费了仲裁资源,侵害了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对恶意仲裁进行了明确的遏制,而且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成都商报:您怎样评价此次民诉法修改涉及到仲裁的内容?

 

  徐恒:此次民诉法修改对部分涉及到仲裁的条款作了修改,提高了仲裁非诉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力度,体现了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如仲裁前的保全,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内容侧重于程序等。但同时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办案责任加大了,对仲裁员公信力和法律知识的掌握要求更高了。

 

  成都商报:对于此次修改,成都仲裁委员会有何应对举措?

 

  徐恒:成都仲裁委首先组织仲裁员和仲裁办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了新民诉法,特别是有关仲裁的内容,要求大家要切实领会掌握。二是着手修改《仲裁规则》相应条款,使之符合新民诉法的精神和要求,成为保证仲裁案件公正、高效裁决的程序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