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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教育的检视及展望----吴鹃 吴小鸥
来源:市律协秘书处 时间:2009-12-29 17:25:39

 

我国法学教育的检视及展望
                
吴鹃    吴小鸥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悖论的凸显, 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反思及重构观点不一、各有说法。鉴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建立在精英教育的格局上,职业教育为其基本定位,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其基本宗旨。
[关键词]  法学  法学教育  检视  重构


    一、重任在身:我国法学教育之承担
    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3月1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举行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强调:我们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当前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二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加强各方面的监督,使政府的行政运转依法进行,并置于监督之下。[1]从根本上讲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是与其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相适应、相协调的。就中国而言,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之中,不可分割。法学教育是国家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社会价值来说,法学教育是国家法治化的基础;就教育整体来说,法学教育是国民教育形成最佳效益以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2]
    从时代发展的宏观背景上观察,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适应工业、农业、财税、金融、贸易、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行业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和整顿,全面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需要,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法律为行政之要)。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做好人才资源准备的双重历史使命,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可以说,没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大批法律人才,法治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二、反思检视:我国法学教育之偏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五个不同的阶段:一是法学教育恢复阶段(1977至1985年),以在我国恢复高考制度为标志, 体现了拨乱反正的社会潮流, 回归于理性地认识和反思国家发展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二是法学教育发展阶段(1986 - 199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目标,是法学教育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的一种客观要求;三是法学教育全面发展阶段(1992 - 1996),民主与法制建设构成政治体制改革的主题。中国高等法学教育自然进入到全面发展时期。四是法学教育超常扩充阶段(1997 - 2000),因转型时期的社会人才需求, …因此, 加快发展高等教育, 挖掘现有大学的资源与潜力, 扩大招生, 提供更多的招生名额, 成为当时的高等教育重大改革措施。法学专业未来就业形势与学科地位日益提升, …造成报考法学专业的风潮势不可挡;五是法学教育供需尖锐阶段(2000年以来),伴随1998年开始的大学扩招浪潮, 法学专业在规模上有了跨越时代的增长,7年的扩充超过了前23年的2倍! 截止到2007年5月, 中国大陆新设法学本科专业总数达到了606所之多。[3]不可否认,中国法学教育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培养了大批的优秀法律人,为中国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和壮大立下了汗马功劳。但随着社会时代的变化,法学教育中的一些问题也日渐出现。
    1、法学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参与,加大培养数量的同时导致质量参差不齐。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办学主体有(指学历教育):普通高校、成人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央电大远程教育(含各地市电大)及部分普通高校成人教育部、军事院校、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业余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含各地市党校,但现在已不再招收学历教育学生)、高级职业技术学院、及各类民办高校等。普通高校为普通高考的学生,各成人院校为参加各省成人高考的学生(含普通高考的落榜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参加各主办院校的自主命题的考试、中央电大(含各地市电大)及部分普通高校成人教育部中的远程教育为参加远程测试即可入学的在职人员(含普通高考的落榜生)等等。除普通高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外,其余的学习形式为非全日制学习(多为边工作边学习)、函授业余学习、远程在线学习、远程业余学习等。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法学专业已发展成为显学。每年普通高校高考招生法学专业的学生比其他专业的学生录取分数线都高,基本上保证了各高校招收的高分学生才能就读法律专业的事实。但是各类成人院校其入学考试不再是选拔人才的考试,其形式也多样,有免试入学的、参加成人高考入学及远程测试入学的。伴随着成人高考及远程教育近100%的入学率,成人教育入学考试也流于形式,就连80年代享有美誉的自学考试在各类办学主体追求经济效益的大环境中也变了味。很多学生的目的仅仅为有一纸文凭,以解决升迁、提干、涨工资和因有一纸文凭以至于不被下岗等等,学生所学专业与实际岗位脱节。大多院校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希望求得更多的生源和财源,重点放在招生而不是教学上,学生考试舞弊、抄袭、试卷雷同等现象非常普遍。由于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没有“数学”等科目(成人教育中数学是他们的栏路虎),因此,法学文凭较其它专业文凭容易拿到手(金融及经济类专业要考数学),该专业同样是成人教育学生的首选专业,是大户专业。因此,法学教育在各类高校不同的入学标准、不同的办学形式、不同的教学计划、不同的课程设计、不同的质量评估体系下践行着相同的法律人才培养的目的,产生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法学学历毕业证,其质量高低不一可想而知。不同的办学主体,不同的法学教育质量,造成了各办学主体在法学教育模式及培养目标上实际存在着的差异,培养出来的人才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人才的整体素质。
    2、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过宽,一定层面上忽略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
    在美国,法学教育其目标是培养律师,因为法官均从律师中产生,并将其定位于学历后职业教育;德国法学教育其目标是法官、检察官及高级行政官员,并将其定位于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英国法学教育培养学生的学术精神和人文素质,但其职业性特征并不突出。因而有“英国大学教育在于人格养成,德国大学教育在于学术养成”之说,而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双学士学位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优点,既重学术养成又重人格培养。[4]我国法学教育在不同年代其培养目标是不同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政法院校培养的毕业生主要都会到司法机关工作,但是自从1998年以后我国高校扩招以来,法科教育已经从职业教育转变为通才教育。[5]徐卫东教shou在《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一文中指出:“中国大陆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一直坚持定位在法学研究与实务性人才的培养目标上,••••••中国已形成的高等法学教育是全民参加的模式,各类大学都设法学专业,他们在培养目标设计上更多的是考虑到行业需要,包括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与中介服务人才,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需要。例如,对外贸易类大学侧重培养外贸管理与法制方面的法律人才。包括理工、医学、农林、化工、海事、财经、民族等类型的大学,他们在设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并没有完全地参与到和综合大学与政法类大学法学人才培养市场的竞争中来,其定位都是从自身行业特点出发开辟新的领域。这样,自然形成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规格与特色教育的冲突性。”[6]由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 直接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发展,这样做造成的后果表现在:一是就所培养的人才来看, 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结构不完整, 特别缺乏创新意识和思维能力的训练, 综合素质不高, 认识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 遇到实际法律问题茫然无措。二是就整个法学教育来看, 由于培养出的人才不适合社会的需要, 造成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这种脱节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 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 已成为当前法学教育的根本缺陷之一。[7]
    3、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单一,造成我国法学人才供需与市场准入存在悖论。
    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是在这样一个基本目标的指导下所实施的人才培养方式和方法的总和,是包括法学教育课程结构、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方法等诸多内容在内的动态系统。如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模式,目前存在许多的问题:从课程的设置来看,各法律院系通常都设置了大部分的必修课而选修课程极少,而其中符合学生“口味”、有实际作用的课程更是少之又少;从教学方法上看,长期以来一直采取单一式、大一统的教学模式,缺少多样化。这样,尽管我国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我们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在毕业之后却大批找不到工作,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达到法律执业市场准入的要求。自2000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就处于供需矛盾的尖锐时期。据有关报道和调查显示:当今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几乎是最低的。由麦可思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披露的“中国高等教育追踪评估调查结果”显示,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工作半年后的平均就业率仅为83%,不仅低于全国进入“211工程”的院校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就业率89%,甚至低于全国其他本科院校毕业后半年的平均就业率87%。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并非近年的事,上个世纪末就有显现,尤其是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当年排在187位,2005年则成了“老末”。[8]同时,自从2002年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我国将“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种考试合而为一。但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以“教师、教材、课堂”为中心, 在“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进度、统一学制、统一考试”的理念支配下, 教师仍采用灌输式强化训练的手段, 注重强调对法律概念的死记硬背,而忽视了对思维方式的培养, 尤其是对法律逻辑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9]这样,不少法学本科生经过系统的四年(甚至更长)专业学习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这其中笔者并不排斥司法考试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一些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或者一些法学专业的自考生通过读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的冲刺复习却能顺利通过考试,并且不时有报道,各省司法考试的状元是从未受过法学教育的自考生。这对传统法学教育来说无疑是莫大的讽刺,对我们法学教育产生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10]我国的法学教育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 注重法学知识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这种教育方式对于学生基础知识的培养和夯实很有好处, 但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即容易导致教师对知识的专断, 压抑学生的创新思维。澳大利亚教shouCraham Broan在谈到对中国法学院学生的印象时说:他们的记忆力是超强的, 但缺乏分析问题的能力。[11]这种传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 已滞后于21世纪国家各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借鉴重构:我国法学教育之展望
    当代国外的法学教育可以粗分为三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是英国和欧陆模式,即法学院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LLB)。但学生毕业后如果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再念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还要进行一到两年的专业实习,才可以取得专业资格,成为正式的法律工作者。第二种模式是北美模式。这种模式不像英国把法学教育放到本科层次上进行,而是把法学教育放在大学本科后进行,即在我们所说的研究生层次上进行,要求那些希望进法学院读法律的人必须首先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然后经过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才可以进入法学院。法学院学制三年。学生毕业后所获学位实际上是法律本科,60年代以前也确实叫做法学士(LLB),后来美国人也把这种学位叫Doctor,即Juris Doctor(JD)。第三种模式是澳大利亚模式,即把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经过五到六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其他一个专业的双学士学位。[12]可以看出,第二、第三种模式都是以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这种模式培养的法律人才较能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更能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采用第一种模式的国家包括英国在内也正在考虑改革其法学教育的模式,法学院现在也不拒绝那些已获得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位的在职工作人员申请入学。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其内在规律。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在经历了市场的催动之后,正面临着自我调整。
    1、我国法学教育应建立在精英教育的格局上
    精英教育主张通识教育,提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求学者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培养的是创造型人才。精英教育需要历史沉淀,欧美等世界一流大学及哈佛大学等世界名校均定位为精英教育。然而,司法并非是适宜于一般大众的职业,法律专家的素质也无法完全依赖民主的选拔制度而取得。正如汉密尔顿所言,“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13]否则,“常人的推理”或“社会的良心”这类名词,只会湮没法律职业的权威与尊严。
    我们知道法律工作者履行着对社会的痼疾进行拯救的天职,规范人类行为于法律秩序之中,维护正义的社会制度的运行,以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因此法律工作者既法官、检察官、律师只能由受过良好教育的社会精英人士来担任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 这是由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如同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建武教shou在《法学教育中的精英模式与大众模式》一文说到:“在国家的管理结构中, 这些人都是直接运用国家权力的官员, 并且是因其专业特点而居于国家管理的重要位置。即使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和法学教育工作者, 也因其专业特点比一般大众更为接近权力、更容易影响和运用权力。因此, 他们不能是仅仅有法律知识的人, 不能是仅有一技之长的人, 他们必须是有法律信仰、有职业伦理、有良好的心智条件和良好法律理论、能够理解公平正义的、较完善、完整的人。对于这种人的培养和教育, 就是精英教育, 这正是法学院责无旁贷的任务。”[14]因此,法学教育应该以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为己任,法律职业应由社会精英人士来担任,。由此, 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定位在精英教育的格局上。
    2、我国法学教育应以职业教育为基本定位
    法律是一门“经世致用”之学,它融合着人类的法律经历与法律经验,技术性是其中突出的内容。正如美国法学家偌内等所言:“法律家需要运用成套的独具一格的技能以成其事。”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来说,其主要任务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或称法律应用人才,因而,从职业标准入手,探讨现代法学教育的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15]法律职业需要的是信仰、伦理、心智、法律理论都较完善的人,是较完整的人。而我国目前的全日制大学法学教育,包括以成人为招生对象的电视大学、自学考试和网络大学(学院)等的法学教育方式,由于它们在功能上只能发挥法律知识传播和教育的作用,缺乏职业训练的必须条件,对于重在技能训练的法律专业来说,无疑具有重大缺陷。
    对于法律应用人才的培养来说,它不是仅以知识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这种培养目标可表述为:通过学习实用性职业理论和职业技术,培养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以达到胜任特定的职业岗位要求为目标。也就是说,作为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先导工程的法学教育,本质是以受教育者将来从业的职业岗位(岗位群)要求为目标。因此,应与行业岗位规范相一致,培养目标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就业岗位以及岗位目标所要求的能力基础来确定。从法学教育的观点考虑,职业教育能力观的基本要素,主要体现在专业能力的养成教育上。因为,职业人才的造就离不开职业教育,只有在模拟的职业环境中,由学生通过对未来职业中可能出现的不同个案进行长时期的分析、判断,才可能真正形成法律家的素养,并培养出“同质性”的思维纽带。[16]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应以职业教育为基本定位。
    3、我国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宗旨
    我国2001年修改 《法官法 》、《检察官法》,2002年建立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制度,2007年又修改《律师法》,其实质是为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了铺垫。纵观世界各国法律职业体系的共性因素,同时兼顾并立足于我国法制体系结构的特点,我国的法律职业应该仅仅包含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因为首先“三职业”具有不可分割的职业关联性。诉讼体系作为一个国家法制构架中的最核心部分,与之密切关联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职业自然形成不可分割的职业群体。这一职业群体的发育程度、发展状态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法治水平,其中各职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互动中趋向同一,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法治发展的共同趋势。世界近现代的西方国家和世界其他地区的法治发达国家,大都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法律职业统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17]所谓 “共同体”, 就是具有统一性, 包括信念、价值、知识、素质、技能等在内。其内容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形成有赖统一的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共同体有赖于一个底线式的对法律人的教育背景要求, 这势必建立在一个统一法律教育的基础上。二是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统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关键性条件,因此司法考试必须成为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独木桥。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突出特点在于共同体内部各职业具有同质性。具体表现在各职业本身在社会职业体系中处于同一个较高的层面,各职业的执业者的教育背景或文化素质基础具有同源性或近似性,各职业的执业条件的同一性,以及各职业中执业者的职业思维模式、社会价值取向、社会责任和职业理念的一致性等等。因此,在任何一个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法律职业者都是国家中社会地位高、经济收入高、对人才要求高、职业受尊重度高、职业变动小的人们普通向往的职业(四高一小)。也只有如此,才能为从根本上提高法律职业者的层次,实现法律职业者的精英化程度和法律职业的同质化。
    综上,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既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是终极目标,其基础依赖于法学教育,其实现路径依托于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