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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执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时间:2008-03-21 10:29:30

关于律师执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湘司发[2006]93号)


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 
    2005年10月1日 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明确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决定》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构建、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规定,推进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统一思想认识。司法鉴定结论属于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不仅其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具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决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决定》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从推进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学习贯彻《决定》。要制定计划,加强学习培训,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上来,统一到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上来;要加强指导,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切实落实《决定》各项要求。 

    二、规范司法鉴定委托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登记、编制和公告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机构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是《决定》赋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名册》中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是法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2005年度)已于2005年10月编制成册并发放到相关单位,《名册》电子版在湖南省司法鉴定网进行了公布,可供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查询。今年年底将编制2006年《名册》,并继续发放到各级人大、党委、政府和公、检、法、司、安机关及全省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在办理涉及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事项时,应指导当事人从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对应取得而尚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的、不具备司法鉴定能力的机构和人员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应向办案机关提出质疑,确保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 

    三、贯彻便民原则,减少诉讼成本。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要从便民和节约方面为当事人着想,尽可能委托本省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以发挥当地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降低诉讼成本。由司法机关进行委托的案件当中,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当事人的选择权,尽量避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硬性安排。 

    四.加强监督,规范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行为。如发现司法鉴定程序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或向办案机关提出不予采纳该鉴定结论的意见。对诉讼过程中涉及的司法鉴定,应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以便办案机关全面掌握司法鉴定有关情况。对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盖章的司法鉴定文书要提出质疑,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同时,律师要及时把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职尽责和鉴定人质证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违纪、违规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使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进行查处,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维护司法鉴定秩序,促进司法公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要加强对可法鉴定工作的研究,提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在贯彻《决定》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或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