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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基本行为规范
来源:郴司发[2007]55号 时间:2008-03-25 11:02:20

律师基本行为规范


一、忠实于宪法、法律;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三、出庭注重职业形象,举止庄重大方,发言用词文明得体;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提升律师形象;
五、敏感案件及时上报,并做好与有关部门协调工作;
六、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七、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八、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九、不得就某一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十、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或事后给与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