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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司法鉴定行业重大、敏感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市律协秘书处 时间:2008-03-25 16:53:43

郴司发[2007]77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司法鉴定行业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质量,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工作在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和服务社会稳定大局中的作用,根据《律师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法律服务、司法鉴定行业重大、敏感案件的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敏感案件的范围

    1、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和国家秘密的案件、fa轮功案件;

    2、易激化社会矛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涉及人员死亡案件的司法鉴定或重新鉴定须改变原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

    4、案件社会影响大,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关注程度高,处理不当易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件;

    5、涉及重大改革工作、农村土地承包转让征用、企业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及城市拆迁等案件;

    6、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案件;

    7、各级领导批办的重大案件;

    8、政府部门在行政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件;

    9、其它重大、敏感案件。
 
    二、重大、敏感案件办理工作的管理

    1、为重大、敏感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受理后三天内向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分类建立详实工作台帐,实行分阶段专报,确保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动态和处理问题。

    2、案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承办机构、承办人员、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法律依据和办案思路及委托代理合同。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以加强监督指导。重大、敏感案件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应将办理情况上报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3、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激化矛盾,严禁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4、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批准,承办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重大、敏感案件如需对外发布或向媒体公开法律文书,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三、重大、敏感案件办理责任追究

    对工作不负责任、擅自接受委托不上报、处置不及时,造成负面影响和后果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追究谁”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机构的责任。

 
                        

   郴州市司法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